第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月25日至30日凭《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或存折,到本人居住地银行或其它指定机构领取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连续三个月不能亲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视其已经实现再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后,停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 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 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以下称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须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二条 基本生活费由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及其设在各地的分中心负责发放。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企业凭认定批复、《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登记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第四条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地处偏远的也可直接到当地的省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应当同时持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第六条 基本生活费每月25日至30日发放。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抽查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不领生活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接受委托的银行等机构应将情况汇总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确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取消其领取生活费的资格,并通知所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活费。
第九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开设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举报电话,对在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改进完善服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