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应当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评议机构(下称企业评议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分配的指标,负责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评定工作。企业评议机构由企业党政、工会和职工代表、劳动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应占评议机构人员总数的50%左右。
第七条 认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向全体职工公布劳动保障部门分配的指标、下岗失业人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二)符合下岗失业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评议机构提出申请;
(三)企业在摸清目前下岗职工就业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二、三条之规定拟出下岗失业人员的初选名单;
(四)企业评议机构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初步确定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五)张榜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征求意见;
(六)根据职工意见,对初步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调整或对职工做出说明后,再次张榜公布。
(七)经公示,职工无意见后,由企业将名单和公示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八)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报告后的10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书面答复。
第八条 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下岗失业人员时,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示情况及职工意见;
(二)《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表》;
(四)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的招工审批表原件;
(五)下岗失业人员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还需提交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书。
第九条 信息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企业聘任。下岗失业人员在200名以下的企业,不聘请信息员;200至1000人的企业,聘任2人;1000人以上的,聘请3人。信息员可以从企业劳资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企业工会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下岗职工中聘任。从下岗职工中聘任的,除发给基本生活费外,每月另发给100元的补贴。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省属企业及其下属的集体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发给《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并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年重新认定一次。到达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年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