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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下岗
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103号)


各地市劳动保障局,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1]11号)的基本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办法》两个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劳动服务公司)。停产半停产企业需经同级经贸委认定。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人员,可以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一)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或分配的企业正式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工);
  (二)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
  (三)与原企业保持正式劳动关系;
  (四)在原企业不能领取工资达三个月以上;
  (五)具有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条 企业再就业中心的现有下岗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上级分配的计划进行评议和认定,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企业无法继续提供劳动岗位的,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进入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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