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中初等学校
校办企业继续进行界定、登记、颁证和年检管理的通知
(吉教校产[2001]1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委(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的有效管理,用足用好校办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校办企业减免税足额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以达到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的,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继续实行界定、登记、颁证和年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3年对全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界定、登记的基础上,凡新办并未经界定、登记的校办企业,一律重新界定、重新登记。
校办产业的界定与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先界定后登记。凡被界定为校办产业的,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吉林省校办产业界定证书”(证书由省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做为今后审核是否校办产业的凭据。不被界定为校办产业的,一律不纳入校办产业登记系列,取消校办企业称号,不享受校办产业待遇。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挂靠为校办产业的,要视情节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校办产业重新界定、登记具备的条件:
1.产权归学校所有;
2.收益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3.法人代表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4.按规定比例向学校缴纳教育经费;
5.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由学校集资或投资(出具证明)。
校办产业界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
1.主管部门同意创办企业的批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
3.企业法人任命书或聘用证书;
4.企业上缴教育经费证明(记帐凭证,复印件);
5.校办产业界定报告书(两份,全省统一格式,附后)。
二、1993年以来,新办校办企业未颁证的按规定标准颁证,已颁证的校办企业按规定年检。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检时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时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