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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移交处理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处理工作采取四种方式进行:
  第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标准的企业交由中央管理。
  第二,属于行业相同、专业相近的企业以及与已移交的经营性企业曾经有过隶属关系的企业并入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企业集团。
  第三,具备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企业实行属地移交。
  第四,少数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确实难以继续生存下去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破产。
  四、属地移交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
  1.属地移交企业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有关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移交企业资产划转指标,已经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1999年度财务决算为依据。移交企业房地产也一并无偿划转。
  2.移交企业与军队、银行等单位债权债务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3.欠税的移交企业要按规定补缴税款。补缴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申请予以豁免。
  4.企业移交后,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继续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5.原承担军品生产和维修任务的企业移交后,军队在3至5年内应继续安排其承担军品生产和维修任务。
  6.移交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凡属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原则上随同企业一并移交。
  7.移交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移交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由移交企业负责解决。移交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企业原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原主办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申请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8.企业在移交过程中其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对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9.企业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属于移交前发现的,由原军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移交后发现的,由接收单位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原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五、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
  1.军队移交企业上办单位商企业所在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移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破产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破产企业基本情况、财产变现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财政资金兜底证明、敏感债务落实、确保稳定措施等。
  2.企业破产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债权银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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