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29号)
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军区装备部、沈阳军区空军装备部制定的《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2日
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决策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全省军队保障性企业接收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先清理、后移交”的工作原则。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前,军队主办单位要对企业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把企业资产、负债及人员等方面的情况调查清楚,制定分类移交和处理的方案,做好企业移交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移交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原则。军队确定的移交企业,应当具备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
坚持平稳过渡和生存发展的原则。确定军队保障性企业的移交方式和有关政策,要兼顾军队后勤保障任务的衔接和企业移交后的生存发展,有利于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平稳过渡。
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军地双方要对移交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分析,特别是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问题,要形成一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实施。
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个别军队保障性企业在移交过程中将实施破产,军队移交企业的主办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