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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培训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创业培训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97号)


各市地劳动局、就业服务局(处)、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励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和创办小企业的能力。在借鉴国内外开办创业培训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创业培训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创业培训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及工作联系人名单请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局。
  联系人:党天虎 电话:029-7292267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创业培训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围绕我省“十五”发展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励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和创办小企业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促使其进一步树立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创业所必备的创业政策、企业申办、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合同法规等企业经营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家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同时,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从而达到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目的。
  二、工作内容
  (一)选定培训对象。凡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包括劳服企业)管理者及社会其他人员,均可作为创业培训对象,当前应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作为培训的重点,以后有步骤地将范围扩大到城乡其他劳动者。对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能力测试,从中筛选出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一定创业条件(包括资金、项目、技术、场地等)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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