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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梅河口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梅河口市
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1]11号 2001年3月27日)


梅河口市物价局、土地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梅河口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请示》(梅土联字[200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请你市按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吉林省城市基准地价公告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3号)要求执行,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突破最低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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