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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1]5号 2001年3月29日)


省职考办:
  你办《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少、上缴国家费用高等实际情况,为保证我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各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在吉省价收函字(2000)2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之上,再加收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上缴国家费用部分。
  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其他有关收费管理事宜仍按省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吉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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