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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深圳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深圳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批复
(粤价[2001]64号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深圳市物价局、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特区内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请示》(深价[2000]112号)悉。考虑到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原则上按省物价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调整我省部份地区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粤价[2000]18号)执行。考虑到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同意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含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及蛇口、宝安、龙岗、沙头角、南油有线广播电视台等)在接入省光纤干线网并将省有线电视下传节目全部送入当地用户后,收视费在原有标准16元/月·户的基础上提高3元(二部以内分机不再另收费)。其中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所属网络每户每月增收的3元50%上交省台,用于全省光缆骨干线路资金还贷和线路日常维护管理;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其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每户每月增收的3元50%上交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用于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连接市内其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干线线路资金还贷和线路日常维护管理。
  二、有关分机收取初装费等问题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部份地区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0]30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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