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环种植条件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四)1999年1月1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有,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依照《乌鲁木齐
河道管理条例》和平渠两岸15米管理范围内(西北渠、湟渠为两岸5米管理范围)及红雁池、乌拉泊水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和《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强行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的其他行为,依照中有关法律、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鼓励公民对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行为积极举报。
八、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行为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市规划局、信土地局或水利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从严处罚。
九、市规划局局、土地局和水利局可根据本通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