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设计、施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城市规划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收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至5%的罚款;
(国三)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拒不不拆除或擅自转让、租赁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和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强行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违法建设围墙的,以以违法建设行为论处。
五、有下列非法用地行为之一的,由市土地局按照以下规定依清理和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地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包围墙)和其他设施,并可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