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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
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城市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 划管理规定》和《乌鲁木河河道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违法建设 和非法用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非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三、市规划局、土地局和水利局分别依法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工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四、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制止和处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工程总造价4%至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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