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摩托车驾驶员
培训行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1]341号 2001年4月3日)
省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向企业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从原不超过培训费总额5%降为不超过4%收取。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取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费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收费对象和使用范围等仍按省物价局琼价费字[1999]401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