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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工业用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工业用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1]16号 2001年3月27日)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省盐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经对我省工业用盐市场情况的调查,为保证工业用盐经营单位的合理利润,减轻工业用盐企业的负担,经研究,现将工业用盐价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碱工业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二、两碱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以下简称其他工业用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应价格和下浮幅度。工业用盐仍实行地区差价政策,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三、各地盐业公司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盐量较大的其他工业用盐的用户实行下浮的优惠价格政策,浮动幅度掌握在10%以内,具体浮动幅度由各地盐业公司确定,并将具体价格和用量报省盐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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