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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医疗学校等单位用水价格分类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医疗学校等单位用水价格分类的批复
(浙价商[2001]97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舟山市医疗学校等单位用水分类的请示》(舟价[2001]4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照我局《关于整顿城镇供水价格中的收费规范供水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325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等六类。医疗和学校均为事业单位,其用水价格分类应归入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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