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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农村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四、进一步完善对口帮扶目标责任制,巩固和发展全社会扶贫的良好局面
  在“八七”扶贫攻坚中,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响应区党委的号召,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对口帮扶措施,投入大量人财物力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夺取扶贫攻坚的阶段性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这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参加扶贫开发的有效形式,是体现“三个代表”根本要求的重要实践,是我区“八七”扶贫攻坚的成功经验。近年来,这项工作有所放松,有的部门和地市放弃了对口帮扶。在新阶段的扶贫工作中,要继续推行并完善对口帮扶目标责任制,包县、包乡、包村、包户相结合。
  自治区各厅级单位根据能力要包县、包乡,地直和区直独立县级部门或单位要包乡、包村,各县区属部门要包村、包户,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包户,层层落实,任务明确,坚持不脱贫不脱钩,脱了贫不断线。原有的对口帮扶关系要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做适当调整,没有定点帮扶关系的单位、部门要确定帮扶对象。要把对口帮扶作为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举措,作为增强群众观念、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对口帮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自治区、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一协调各级对口帮扶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单位,要抽调素质高、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的精干工作人员蹲点,在今年6月底前进入帮扶点,尽快开展工作。对口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和专业人员优势,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当地干部群众共同研究脱贫致富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帮助制定扶贫开发近期和中长期规划。要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推广传播科技知识,积极带领帮扶点的群众发展经济、根治贫困。既要帮助改善基础条件,更要引导发展主导产业;既要注重投钱投物的效益,更要积极发挥对口帮扶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作用。帮扶单位进点后,要在帮助贫困地区建设基础设施、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文化、科技等综合素质。要引导群众更新观念,扶贫扶志,提高他们脱贫致富的愿望和勇气。要利用定点单位的条件,努力帮助贫困地区开展劳务输出,发展二、三产业,使群众开眼界、转观念、学技术、增收入。
  五、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搞好农牧区税费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我区实行了免征农牧业税、对农用生产资料给予财政补贴等一系列休养生息和支持农牧业发展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的农村政策,将农牧民负担的费用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2%以下。我区的农牧民负担在全国是轻的,群众是拥护和满意的。但在个别地方、在部分乡村确实存在增加农牧民负担的现象。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巧立名目向农牧民摊派农副产品,廉价购买农畜产品;擅自规定教育、卫生、电视及农牧区基础建设收费;在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中过度搞以劳代金,随意增加劳务投入;在农电改造和管理中强行推销产品、擅自提高电价;在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中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这些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的重要性和必须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要坚决做到六个不准:一是不准无偿摊派或低价收购农畜土特产品,尤其不准以上级单位名义或接待上级工作组的理由向群众摊派牛羊、酥油、虫草等农副产品;二是不准擅自提高教育、卫生、电视及农牧区基础建设的收费;三是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出台的收费政策外,各县、乡、村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农牧民摊派、收费;四是不准以任何形式的摊派用于宗教活动;五是不准超出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义务工范围或擅自增加农牧民的劳务积累或以劳代金、以金代劳的数额;六是不准基层干部搞特权,侵害乡村集体和农牧民群众的利益。各地要按照“六个不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处各种增加农牧民负担的非法征税、收费、摊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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