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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农村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先后建设了一批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水利等农牧区基础设施项目,对改善农牧区的生产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的生活水平,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农牧区工程项目总体上是好的。但部分项目在项目选定、工程质量、工程效益、建后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前期论证不充分,施工质量不过关,建成后效益不明显,不能直接为农牧民改善生产条件、增加收入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上半年,自治区将对全区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农牧区基础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地县要在自治区检查的同时,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和自查的工作要细致、内容要全面,从项目选择是否可行,设计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质量是否达标,效益是否明显,管理是否完善,乡村是否得利,群众是否受益,资金是否真正用到了项目上,是否存在贪污、挪用、侵占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和自查,要客观真实地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完善项目档案。对检查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有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坚决扭转只顾向上要项目、要钱,不顾建后的管理和效益的倾向。
  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今后实施的农牧区工程项目要做到“三个必须”:一是必须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论证要科学,标准要规范,目标要长远,效益要明显。小范围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的设立要征求当地干部群众意见,与乡村两级组织共同研究、共同商量;项目的选择要紧紧围绕农牧民群众的“吃、穿、住、行”,突出农户的效益,突出农牧业生产条件和农牧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突出“短、平、快”的种植业、养殖业。要集中解决无地农民、无畜牧户和无房或房屋简陋的农牧户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问题。二是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施工单位的选择要集体研究,绝不允许个人擅自确定。三是必须实行建管结合的目标责任制。在建设中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切实加强每个环节的管理,杜绝“豆腐渣工程”。要特别注意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对于扶贫项目,还必须要与当地农牧民的利益直接挂钩,一是所有项目必须到乡、到村、到户,乡村要得利,农户要受益。要把农牧民群众是否受益,是否增收,生产条件是否改善,农村经济结构是否得到调整,作为衡量项目是否成功的标准。二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凡是当地群众能干的,应尽量安排本地劳动力;凡是当地能工巧匠能承担的,应尽量使用本地人才。这样做,既能增加群众收入,又能培养当地人才,还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持续发挥。三是项目的验收必须有基层干部代表、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和当地群众代表参加。项目建成后,要完善工程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克服重建轻管、劳民伤财的倾向,确保工程效益的持续全面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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