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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以简称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由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二)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推,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的监督。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开采矿泉、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仅限矿泉水厂、温泉宾馆)。须先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在交纳采矿权属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再交纳水资源费,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自治区水行政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自治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红征收制度;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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