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府新城大院高层车库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费函发[2001]19号 2001年3月23日)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政府新城大院高层车库收费标准的请示》(陕政管字[2001]3号)收悉。根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局管理的新城大院高层车库收取机动车辆停车保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含人大、政协及公、检、法机关)免收停车保管费。
二、新城大院内非省级财政供养单位以及新城大院内省级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实行包月制,每车每月收取停车保管费100元。
三、新城大院外除上述免收及实行包月制的车辆外的其余机动车辆,实行按停车小时收费,每车每小时收取停车保管费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