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

  6.盐业行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稽查队的人员经费及业务经费,均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收费及罚没收入均上缴各级财政。省盐务管理局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转为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大连市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及其盐政稽查队,接受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盐政稽查队的业务指导,干部由大连市管理,管理办法不变。
  二、整顿盐业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
  1.加强对盐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食盐专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本地区食盐专营的组织协调工作。召集人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经贸委、商业、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本级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
  2.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从事盐业资源开发、盐产品生产的企业,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要按有关盐业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逐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盐业法规规定的不予发证,工商部门不予发照,并坚决取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家审查后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同时必须有卫生许可证。
  3.食盐批发经营与其他商品批发经营分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标准,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食盐专营批发公司逐级审核,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重新核发其食盐专营批发许可证。食盐专营批发企业隶属关系不变,但要深化改革,剥离富余人员,降低经营成本。
  4.食盐专营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对食盐专营工作的要求实施“五统两定三证"管理。即:统一计划、统一包装和防伪、统一调拨、统一结算、统一定价;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和盐政执法证、运输准运证。保证食盐专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理顺盐业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处理好盐业管理、盐政稽查和食盐批发经营三者的关系,不能进行简单的撤并、划转,要通过理顺和整顿盐业管理体制,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盐政执法队伍,进一步强化食盐专营工作。在理顺和整顿盐业管理体制过程中,全省盐政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不能受到任何削弱。
  理顺盐业管理体制的工作由各级经贸委牵头,编委办、商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