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
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和《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我省食盐专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全省盐业实行政企分开并统一归口管理
1.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统由各级经贸委负责。省盐务管理局受委托继续负责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有产有销的市、县(市)可在经贸委下设盐务管理局;其他市、县(市)在经贸委内设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2.对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实行以地方管理为主,领导班子实行下管一级。市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得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即省盐务管理局同意,而后由各市按规定程序任免;县级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得市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而后由各县(市)按规定程序任免。
3.完善盐政稽查机构。各级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下设盐政稽查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稽查工作。上一级盐政稽查队对下一级盐政稽查队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下级盐政稽查队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同意。
4.整顿盐政管理及执法队伍。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和稽查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在理顺、组建盐政执法队伍的过程中,要保持原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人随业务走,但要进行清理整顿。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人员可转入盐政管理及执法队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转入盐政管理及执法队伍,但要妥善安排;对于有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5.规范盐政执法工作。各级盐政管理和稽查机构的理顺、组建要实行政企分开,盐政管理及执法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各级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统一报省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