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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子商(政)务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电子商(政)务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1]84号 2001年4月3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电子商(政)务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浙人函[2001]1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电子商(政)务培训(理论课时和上机上网课时各40)收费标准为每人180元。培训工作由人事部门审定的各培训点承担。凡培训课时不足的,每少一个理论课时扣减培训费1.5元,每少一个上机上网课时扣减培训费3元。培训教材由各培训对象按统一定价自行购买。
  二、核定电子商(政)务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45元。各级人事部门收取考试费后,不得另行加收证书等费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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