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市各茶叶经销企业、商店及西湖区龙井茶产区茶农销售的龙井茶(包括本市企业在外地销售的龙井茶)都应加贴统一产地标识,做到明码标价,标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并保证销售的龙井茶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八、凡销售龙井茶的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
九、申请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的申请报告。
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作出同意使用或不同意使用的批复。对同意使用的企业发给统一产地标识使用登记卡。
十一、销售用产地标识的发放程序:
1、企业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领,填写申报单并附西湖区政府发给的茶农用产地标识;
2、申领企业凭申报单和茶农用产地标识到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销售用产地标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茶农用产地标识数量和销售包装数量发放。
十二、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使用。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和冒用产地标识,一经发现将以伪造和冒用质量标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西湖区茶农及获准使用产地标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经销的龙井茶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外地茶假冒龙井茶和在龙井茶中掺加外地茶。
十四、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对龙井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的力度,并不定期地对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鼓励茶农、使用产地标识的企业、消费者和新闻单位等进行社会监督,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收回当年未用完的产地标识,并取消下一年度产地标识的使用资格。对销售假冒伪劣龙井茶,败坏龙井茶声誉的违法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处。
十五、销售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印制,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向使用企业收取工本费。茶农用产地标识委托西湖区政府负责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