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 2001年3月23日)
为进一步保护龙井茶的声誉,规范龙井茶的产销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龙井茶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保护龙井茶的政策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龙井茶的经营企业和西湖区龙井茶产区茶农从事龙井茶经营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龙井茶,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路、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东至老东岳、金鱼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予以保护的茶地范围内所产的龙井茶鲜叶,并在西湖区范围内经龙井茶传统炒制工艺制成的龙井茶。
三、龙井茶销售使用统一产地标识,产地标识分茶农用产地标识和销售用产地标识两种。
四、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产地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龙井茶质量、商标和广告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建立以品牌为基础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西湖区龙井茶产区的茶农使用茶农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西湖区政府组织发放。每张产地标识代表250克龙井茶。
六、本市各茶叶经销企业使用销售用产地标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发放。各茶叶经销企业在向茶农收购龙井茶时,应按收购量向茶农索取茶农用产地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