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
重庆市消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消防局: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委会议对收费项目的审议意见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消防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重点单位合格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防火档案工本费:每本30元。
三、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新发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21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900元,资料费300元;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超过1700元。
四、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确定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