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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
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争议仲裁费
  (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
  3人以下的          20元/件;
  4至9人的          30元/件;
  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   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四)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五)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六)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1、高级职务评审每人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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