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
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争议仲裁费
(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
3人以下的 20元/件;
4至9人的 30元/件;
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 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四)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五)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六)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1、高级职务评审每人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