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发放(换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超范围、超有效期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3.狠抓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环节,严格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环节的管理,特别要对我省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产品集散地进行清查,督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建章立制,严格执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有关规定,对农机、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做到进出有台帐,产品流向清楚、责任明确,售前检验、售后留样备查。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品种审定、产品登记和批文制度,凡未经审定、登记批准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得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农业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单位,要模范遵守农资产品经营规定,不经营和推广未经登记、审定、批准的以及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在经营过程中,要积极推行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信誉卡,签订联保责任书,制定经营守则。推行经营承诺和“三包”服务等制度,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规范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经营行为。
4.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管,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春耕前后加强对农机、肥料、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做好农机、肥料、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申请发布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广告,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批表后方可发布。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广告的文字、语言、画面含义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不得出现有安全性断言,或贬低同类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或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和违反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使用规定的文字、语言或画面。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农业产品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督职能作用,通过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市场巡查等综合执法手段,将联合执法行动与日常监管、查办案件相结合,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投诉与举报,严厉打击农业生产资料违法经营活动。要突出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从源头上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打击力度。
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
种子法》、《
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资产品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农业生产备耕和春耕期间,分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优打假”活动,净化农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