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发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内的房屋产权(不包括农民和乡镇企业的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并抄送市房管局备案;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租赁、转让、评估、中介服务、房地产广告、拍卖、调房及各类发证工作;负责开发区内物业管理资金的收取和管理。
六、开发区的环保部门负责开发区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行使市(地)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省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按管理权限审批进区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登记表,颁发各类排污许可证,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抄送市环保局备案;负责开发区环保监理工作。
七、开发区的人事劳动管理部门行使开发区范围内人事、劳动管理职能。负责科技人员(含随迁家属和工人身份的科技人员)的引进审核工作;负责开发区内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调配及计划审批、工资基金审批、劳动年检和劳动监察等工作;负责开发区内投资入户的审核工作。
八、进一步实施对开发区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开发区经济总量发展规模要求,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建立区级财政,并建立相应的开发区区级金库,设立开发区国税、地税机构。自2000年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新的财政运行体制。2000年至2005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缴市财政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留给开发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支出列入市本级预算,并在五年内按更优惠的政策予以支持。自2001年起,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提取的耕地开垦费外,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取并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滚动开发。
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免缴地方养老保险费。
九、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区位和功能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方式,开辟更多的招商渠道,大力开展招商工作。要加强区内企业的管理,确保经济总量和利用外资持续快速有效增长。要大胆进行体制创新,积极探索开发区新的运行机制,制定发展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其经济集聚、示范、带动作用。
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同意将江干区下沙镇委托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批复》(市委发[1999]21号)规定,抓好江干区下沙镇104.7平方公里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行使授予的各项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