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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促进我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体制创新、产业集聚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开发区的各项管理权限落实到位。
  要把依法落实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管理权限作为加快开发区发展,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颁布的有关开发区的管理条例,认真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试点方案,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确保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管理权限真正落实到位。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条例的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对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事项行使审批、监督管理、处罚等职权;开发区职能部门经授权或代理,行使有关职权。已经明确赋予开发区的管理职权,其他有关部门不再重复行使,坚决放权于开发区,形成区内的事情由管委会自己负责办理的新的运转管理体制。必须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应通过设立派出机构、派员上门服务等形式予以办理。
  二、设在开发区的工商派出机构对自行审批和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项目,代理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三、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负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审核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区内各类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抄报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备案;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负责区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查处违法建筑。
  四、开发区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审、分批次报批,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筹措、征地拆迁及裁决;负责开发区已批准的农用土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范围内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具体建设项目审批,并报市或通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实施细则和土地出让最低限价,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确定地价并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范围内,负责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开招标出让工作(经营性房地产与高新技术、旅游等招商联动的项目,其土地出让方式、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勘测测绘、地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按市政府批准的实施细则,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查、权属审批以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检查、拆违等土地监察工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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