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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1]第68号 2001年3月27日)


省直有关厅局,各地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监察委员会、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2000年度《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隶属于企业的医疗卫生、防疫、教育、文化、科研、培训、环保等非生产经营机构)、中介服务、公路道桥、物业管理服务及其它非企业组织的收费和服务价格。
  二、分级年审意见
  1、省物价局负责在并中央、省直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所有从事行政事业收费的单位、森林公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合资公路和跨地区的晋夏、长晋公路道桥通行费的年审工作。其它单位的年审工作,由各地发证物价部门进行年审。
  2、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合资公路和跨地区公路道桥通行费的《收费许可证》外,其它公路道桥通行费《收费许可证》2000年年审工作,暂委托所在地市行署(市)物价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束后,应填写《2000年收费公路通行费年审情况表》(见附件一),并于5月1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三、年审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期限、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国家及省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确实取消,有无变换手法继续收费的;
  3、国家及省已经降低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时间执行;
  4、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的;
  5、《收费许可证》失效后,仍继续收费的;
  6、应变更而未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
  7、其它需要年审的内容。
  四、年审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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