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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收取自备车有关费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
晋城地区收取自备车有关费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晋价管字[2001]第76号 2001年4月3日)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续收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费的函》(郑铁价函[20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的收取条件、收费范围等仍按我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收取自备铁路货车有关费用问题的复函》(晋价工字[2000]第133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在我省境内长治、晋城地区收取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降低自备铁路货车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管字[2000]第441号)的规定执行。鉴于自备车有关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及你局试行期不足一个核算年度,因此,以上标准仍为试行标准,自2001年4月10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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