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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网改造中用户电能表后入户器材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网改造中用户
电能表后入户器材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的批复
(浙价商[2001]108号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绍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工业用电户“表后线”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请示》(绍市价工[2001]0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浙价工[1999]436号)第七条第二项中规定:“电能表以下入户器材(电表箱、表板、闸刀、熔断器、触电保护器、进户线、安装材料等)改造所需的费用,需由农民负担的部分,可适当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户150元”,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220伏用电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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