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网改造中用户
电能表后入户器材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的批复
(浙价商[2001]108号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绍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工业用电户“表后线”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请示》(绍市价工[2001]0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浙价工[1999]436号)第
七条第二项中规定:“电能表以下入户器材(电表箱、表板、闸刀、熔断器、触电保护器、进户线、安装材料等)改造所需的费用,需由农民负担的部分,可适当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户150元”,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220伏用电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