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价经费[2001]76号 2001年4月2日)
三县四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0]35号),现就我市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物价部门要积极为推进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扶持社区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社区服务是随着现阶段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就业渠道多元化的形成而产生的,蕴含着广大的发展空间,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价格职能,要不断研究和解决社区服务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价格信息的优势,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社区服务收费的管理。社区服务主要是便民利民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突击性、临时性劳务;为社区开展保洁、保安、保绿、保养等提供公益性劳务;为居民提供家政、就业等多方位的服务。为使社区服务规范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目前,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有:
(一)中介服务收费:1、劳务、信息、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制定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介服务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场所、信息技术、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其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劳动局合价经费字(2000)47号《关于职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2、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其标准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