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
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1]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港航监督管理局:
最近,我们接到“国家计委、
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315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重庆市水路运输价格管理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5月1日开始,除过江轮渡、车渡外全面放开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跨区(自治区、市)、县经营航线的运输价格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区(自治县、市)、县内经营航线的运输价格报当地物价局、交通局备案。
二、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客货运输价格,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