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税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购进国产设备后,应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提出退税申请,同时附送“登记手册”,并填写《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局统一印发)及以下退税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二条 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应退税设备,原则上应按其投资项目中所有应退税的各类设备总和一次性计算申请办理退税;但对投资项目建设要求特殊、周期长或整体项目单台(套)设备金额巨大且全部设备就位及项目完工周期在三年以上的,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次按台(套)申请办理退税。
第六章 退税及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购进的国产设备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退税后,将“登记手册”与其他资料一并留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并由其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监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