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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对随设备一并购进的修理用备件、相关易耗品及调试、试车用原材料等一律不予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国产设备,企业在采购时必须取得单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税务凭证。税务凭证必须注明所购设备常规通用名称、台(套)的数量、具体购买时间等一切相关要素,且与采购合同、登记手册相一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次采购合同履行前,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办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予以备案登记。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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