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5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审批操作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制定。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退税。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25%)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在购货合同中列明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应属于退税设备的范围,并且与退税设备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数量以合理为限(构成设备体系最低需求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