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药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政发[20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现行医药卫生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卫生资源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机制不合理,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明确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引入分担机制,尽快在我市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三、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缴费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由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