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1]13号 2001年4月17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加强管理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为民理政、科学执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方针,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现将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省政府54号令《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二、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不同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二者不可互相代替。随着收费改革进程的加快,其界定更加明晰,管理经营性收费必须使用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为各级税务部门向实施这些收费的单位提供发票的主要依据。
三、从2001年起,全省需要办证的经营性收费,原则上都要使用新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今年已办和经过收费许可证年检的收费单位,可使用到下次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