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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管理的通告
(2001年4月6日)


  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证公路运输安全畅通。齐心塑造海南文明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属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二、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设置非交通标志牌、广告牌、宣传横幅和埋没、架设各种管线、电杆、电缆等。如需占用,应事先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签订有关协议。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算起,高速路3o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内的区域。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在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保持在公路控制区以外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事先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并按施金额纳有关费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场晒粮、乱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牧栓畜、乱停乱放车辆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人高速公路。
  六、禁止移动、毁坏和涂改公路标志牌、标线、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公路标志牌的犯罪活动。
  七、严禁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不少于200米范围内放炮炸鱼和采挖沙石。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米范围内任意取士、采石、伐木。不准在公路两侧预用地20米以内采矿、取士、烧窑、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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