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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牡丹江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信息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牡丹江
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信息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1]13号 2001年4月6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你市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对交通车辆收取的信息服务费标准,由每台机动车每月8元降至5元。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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