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
本区民用石油液化气厂销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1]73号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马家滩炼油厂,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逐步实现油价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家计委多次调整原油价格,为缓解液化气生产成本上升而带来的供需矛盾,在兼顾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按照合理比价的原则,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民用石油液化气厂、销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厂价格:
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家滩炼油厂生产的液化气,计划内出厂价格由现行每吨1700元调整为每吨2150元(含税)。
二、零售价格:
银川市:计划内零售价格由现行每瓶36.0元,即每公斤由2.40元调整为2.88元(含税)。
其它市、县(区)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准价每瓶36.0元(即每公斤2.88元,含税)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自行安排。
以上零售价格包括擦瓶费、充气费、过磅费、倒残液费等四项费用。
三、计划外液化气出厂、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确定。
四、供应数量:
1、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家滩炼油厂供应我区的计划内液化气数量不变,即: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每年6000吨;马家滩炼油厂每年1200吨。2001年一季度没有完成自治区计委下达计划内供应任务的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在本年度5月15日前补足所欠数量,出厂价格仍执行每吨1700元。
2、零售企业供应居民液化气数量。由于我区计划内液化气供应数量有限,为了保证大多数用户的基本需求和企业的发展,银川市煤气供热总公司供给居民每证全年计划内液化气10瓶,超过部分执行计划外价格。
3、供应居民的液化气每瓶净重12.5公斤,误差正负不得超过0.5公斤。
五、民用液化气钢瓶检验费:每只每年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