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
重庆海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海关: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海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93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765号、海关总署署财[1996]1061号、60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海关总署署财[1999]456号降低的收费标准文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已转为中介服务费,具体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将另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