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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中央驻冀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冀劳社办[2001]75号)


中央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现就中央驻冀行业、企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搞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其他各项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条件,是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这项改革非常重视,先后下发文件,对有关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任务和改革措施都作出了规定。关于覆盖范围,国务院和省政府都作出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因此,作为中央驻冀的所有单位都应参加我省属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现在,我省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11个设区市均已先后启动,覆盖人数达130万,其中有部分中央驻冀的行业、企业主动参加了属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加快推进我省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年内使90%以上的统筹地区、300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请各中央驻冀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高思想认识,从大局出发,积极参加属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否则,将会影响这项改革的整体推动,也会给本行业、企业的各项工作带来被动。只要我们思想真正重视了,把它当做一件义不容辞的职责,就能克服困难,共同推进,使这项改革稳步发展。
  二、认真解决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一)中央驻冀所有行业、企业都要参加属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二)在省会的中央行业、企业,在改制前属于省级单位(如省邮电管理局、省人民银行等)的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市以下企业参加省会及县级的统筹管理;(三)铁路、电力、华油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要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四)为了不降低一些行业的企业职工现有较高的医疗消费水平,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参加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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