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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2001年4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2001年4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66号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2001年4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19号),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降低110元,由3080元调整为2970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降低90元,由2440元调整为2350元。我省按国家计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规定的浮动幅度(汽、柴油均上浮5%),每吨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733元、3014元;深圳市场每吨分别调整为3964元、3182元。另据国家计委要求,高标准清洁汽油从本月起按规定品质比率实行优质优价。我省各类不同品质成品油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自2001年4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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