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
交通厅关于明确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126号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2000]362号)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将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向车主征收)归入公路养路费征收,不再征收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最近,我们收到部分征收机构和车主反映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轮轻骑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15元/辆.月;二轮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20元/辆.月;侧三轮摩托车(包括侧三轮轻骑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25元/辆.月。
二、从事营业性客运的二轮轻骑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20元/辆.月,二轮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30元/辆.月,侧三轮摩托车(包括侧三轮轻骑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40元/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