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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通全省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通全省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的通知
(晋价检字[2001]第87号 2001年4月10日)


各地、市物价局:
  为贯彻实施《价格法》,发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便人民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特急)计办价检(2001)2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的通知》和(特急)计电(2001)16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尽快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的通知》的精神,国家计委决定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作为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我省经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批准(网管字[2001]4号),决定开通全省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358电信网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遵守有关码号资源的管理规定,充分利用12358码号资源。
  二、各地在开通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时,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具体事宜,务于2001年5月1日前开通。
  三、加强网络建设。各地、市在开通统一举报电话的同时,应加强对举报中心的建设,应配备专门人员、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装连选线路,保障12358举报电话线路畅通,切实提高价格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规范举报工作,增强服务观念。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山西省价格举报中心工作规定》,建立、完善价格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值班、呈批、移送、督办、存档、报告、反馈等制度,并要制定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守则,向社会公开承诺,使举报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价格主管部门要增强公仆意识,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举报电话要有专人值守,接听电话要热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各地对举报案件的处理要作到迅速及时,处理结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举报者。
  五、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举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人员应进行培训、待岗或更换,努力塑造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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