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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严禁随电价加收保险费和表损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严禁随电价加收保险费和表损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1]3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据调查了解,目前个别地方在向农民收取电费时存在加收表损、保险费等现象。为严肃物价纪律,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电费负担,现重申如下:
一、
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销售电价,是电力企业向农民计收电费的最终价格,严禁在规定电价之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
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必须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价标准和用户电能表的记录电量计收,严禁在电能表记录电量之外加收表损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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