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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公用电话资费调整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市公用电话资费调整的补充通知
(重通信联[2001]2号)


  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重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铁通重庆分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信部清[2001]5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重庆市电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联合发文《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通知》(重电信发[2000]1号)精神,经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公用电话业务资费的调整,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首次3分钟0.40元(其中代办费0.20元),以后每分钟0.20元(其中代办费0.10元)执行。
  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间收费标准按每分钟0.50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05元)。
  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国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分钟0.80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10元)。
  四、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港澳台电话收费标准按每分钟2.2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20元)。
  五、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国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分钟8.2元收取(其中代办费0.20元)。
  六、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200、201、202、300、800、108业务,每使用一次收取1元代办费(其中用于无人值守公用电话维护费0.20元),不计通话时长。
  七、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IP电话业务,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回传代办费按每次0.50元执行,不计通话时长。
  九、磁卡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3分钟一次计收,即0.30元/次(其中用于无人值守公用电话维护费为0.06元/次),营业区间、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按2001年2月21日零时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IC卡营业区内收费标准仍按首次3分钟0.3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营业区间、国内、国际、港澳台长途按分计收,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每分钟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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